屏東縣政府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101年09月13日屏府社婦字第10129213600號函訂定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保母托育管理與補助費用之審核,特依保母托育管理   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訂定本規定。

二、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本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重複請領)

(一)補助條件:

1.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服義務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須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未滿二歲幼兒須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二)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新臺幣二千元至三千元。

2.中低收入戶: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四千元。

3.低收入戶、家有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或高風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新臺幣四千元至五千元。

4.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未滿二歲幼兒須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補助對象不受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及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限制。

5.本補助超過十五日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未達十五日者以十五日計算。

三、本補助所稱就業者指下列人員:

(一)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二)依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八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四)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具漁會法第十五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四、本補助所稱保母人員指下列資格之人員:

(一)年滿二十歲,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者。

(二)年滿二十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者。

(三)受僱於托嬰中心之護理人員、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或保母人員,並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

五、申請托育補助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最近三個月內幼兒全戶戶籍謄本,與幼兒不同戶籍之申請人(限幼兒父母或監護人)身分證影本並加蓋印章。

(三)與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簽訂之托育契約書影本。

(四)申請人(父母一方)郵政儲金存簿封面影本並加蓋持有人印章。

(五)申請人(父母雙方)最近三個月內就業證明文件,由內政部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所得總額。

(六)無固定雇主者,應檢附勞工(農、漁民)保險證明。

(七)其他相關文件:

     1.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需附未就業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服役、在監服刑相關證明及受保安處分證明)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或高風險家庭證明。

 

3.家庭內有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應檢附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六、在職證明文件內容:

(一)申請人在職證明得以任職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作為佐證;申請人如無納稅資料,又無法提供薪資所得證明時,得依勞工(農、漁民)保險之就業證明,就其投保薪資計算前ㄧ年薪資所得。

(二)從事網路拍賣或自行在家工作者,無法出示就業、保險證明或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不符合本補助申請資格。

七、托育補助申請程序:

(一)父母(或監護人)得自行向托育地點所屬之社區保母系統申請媒合轉介或自覓托嬰中心。

(二)社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須告知父母(或監護人)補助相關規定。

(三)申請人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備齊申請文件送交托育地點所屬之社區保母系統或立案托嬰中心初審,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收件日起算(以資料備齊為準)。

八、托育補助審核流程:

(一)社區保母系統自收件日起七日內完成初審並登入全國保母資訊網系統,如申請資料不齊備,應即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齊文件,並送達社區保母系統(以郵戳日或系統簽收日為憑)。

(二)社區保母系統初審無誤後,按月造冊(新申請案及彙整表)送交本府複審。

(三)每月由內政部兒童局分別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戶政司比對財稅及戶籍資料,並比對勞保、軍保及公保育嬰留職停薪資料。

(四)本府與全國保母資訊網複核財稅及相關資料比對審核無誤後,按月撥付補助款。

九、審核作業權責分工:

(一)本府:

   1.本補助之規劃、聯繫、協調、宣導及申請書表印製。

   2.督導本縣社區保母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及立案托嬰中心(含托兒所兼辦托嬰業務者,以下簡稱機構)登錄全國保母資訊網資料庫,並核對資料正確性。

   3.申請資格及補助額度之複審、申復、抽查及訴 願行政救濟事宜。

   4.本補助款預算經費編列、撥款、核銷及溢領追繳等事宜。

(二)社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

   1.主動向家長說明本補助內容及申請規定。

     2.受理托育補助申請、初審及資料建檔。

     3.按月將申請案彙整送本府複核。

   4.查報申請人補助資格或收托異動情形。

5.每季彙整托育列表送本府彙辦。

十、受補助者之義務:

(一)經查提供審核資料不實,除返還補助金額外,另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及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違反者應繳回補助金額。申請人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本補助金額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本府陷於錯誤核撥,除須繳回本補助金額外,亦須受刑事追訴處罰。

(三)本補助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但該年度申請人倘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以納稅義務人核定之稅率為准。如申請人採夫妻所得合併申報,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該合併計稅稅率及分開計稅稅率皆應未達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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